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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法院可判处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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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夫妻离婚有两种方式,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性生活不和法院可判处离婚吗,关于法院判决离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法院判决离婚条件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妻子不愿同房丈夫要离婚

今年30岁的周XX,在一家私企工作。2007年,经人介绍,周XX与小自己四岁的娜娜相识,成为男女朋友。经过3年的热恋,两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由于与周XX的家人一起生活,婚后两人时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让周XX没想到的是,日常琐事的纷争发展到了“夫妻生活”上。即便是在新婚之夜,娜娜也拒绝和他发生性关系,直至婚后半年两人都不曾有过“夫妻生活”。

无可奈何之下,周XX只好求助于岳母岳父。岳母和女儿一番沟通后,娜娜才与周XX有了第一次“夫妻生活”。可这之后,娜娜依旧拒绝丈夫的要求。周XX说,结婚到现在,三年的时间与妻子的性生活不到十次。2012年3月,两人的孩子诞生了,可双方的感情却并没有更好。周XX觉得两人的婚姻应该是走到尽头了。

今年6月,他以妻子拒绝导致双方性生活较少,且家庭矛盾多为由,一纸诉状将娜娜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不支持离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两人又因财产分割问题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商。

周XX表示,婚后所住房屋是其婚前所买,而且也一直由其父母帮忙还房贷,因此不愿分割这部分财产。而娜娜却认为,自己每月支付生活费,还给公婆买过东西,因此希望分割房屋财产等。由于这一问题无法解决,因此,娜娜一直不同意离婚。

近日,青山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不准予周XX与娜娜离婚。

律师说法:不可仅以性生活不和判处离婚。

如今,“夫妻生活”不再成为难以启齿的话题,因性生活不和提出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性生活不和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又该如何界定呢?

法官表示,司法裁定对婚姻非常慎重,准予是否离婚会根据多方面的原因,本案也不是根据性生活不和这一原因来判决的。夏法官表示,一般来说,第一次诉讼离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而且有一方有意改正,法院会给予对方机会调解。

律师表示,最高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规定中提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但此概念非常笼统,是否感情破裂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以性生活不和来判决。张律师表示,本案中,双方是因为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只要互相体谅,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不能视为感情破裂。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越来越多人因性生活不和提出离婚,而不像以前只是憋在心里,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相比之下,“同床异梦”更可怕。

综合上面的介绍,夫妻之间要增进沟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闹出离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法院判决离婚条件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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