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婚姻自主权检讨

来源:网络

[内容提要]婚姻自主权并非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性的解放和人格的独立逐步在世界范围内确立的。我国由于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婚姻自主权产生较之西方国家为晚。从对我国婚姻自主权发展史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婚姻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结婚自主权,进而本文证明了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特别人格权。这为完善婚姻自主权制度的民法保护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婚姻决定权婚姻自主权特别人格权

[正文]

婚姻自主权的内含是什么,其性质为何,属于一般人格权抑或特殊人格权或其他。这些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学界还有极大的争论。这些争论表明了婚姻自主权本身还不是一个很清楚的概念,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解说婚姻自主权,并对它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提出一己之见。

一、婚姻决定权的嬗变

(一)主婚权阶段

在我国古代,“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昏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婚姻的目的“遂以广家族繁子孙为主”[2](P6),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祭祀和传宗接代。“婚姻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3](P106)在这一目的的支配下,“男女的结合而须顾到夫妻本人的意志,实是不可想象的事。”[3](P117)既然男女本人的意志不重要,他们自然无法决定自己的婚姻,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决定他们的婚姻?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的家长具有决定权,即所谓的“父母之命”。这是婚姻决定权的原初样式——主婚权。父母的意志对子女的婚事在法律上事实上有绝对的权威。对“父母之命”我们要做宽泛的理解,“父母”,实际上是指“直系尊亲属,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3](P117)。在直系尊亲属之外,还有其他可以作为主婚权的人,比如期亲尊长①。期亲以外的尊亲属在某些朝代也可以作为主婚权人②。如果没有主婚权人的同意,男女自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除非事后得到主婚权人的同意;如果男女自行在外订立婚约而主婚权人在家里另外订立婚约的,即使后者订立的晚于前者,后订婚约的效力也具有优先性。可见,我们用“包办”来说明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的特征一点也不为过。

再看离婚制度,中国古代离婚方式包括四种:其一,七出、三不去;其二,义绝;其三,和离;其四,呈诉离婚。七出是古代法定离婚理由,从表面上看是男子片面的离婚自由,其实不然,“往昔之所谓离婚以绝两姓之好为主……出妻是以夫之名义行之,似与家族问题无关,然在实质上,‘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是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则出妻亦不问乎两性情感”[2](P6)。无子则不能“继后世”,当然不能“事宗庙”,有违婚姻的目的,自然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从“不事舅姑”作为离婚理由我们可以看出,父母在子的婚姻中的重要性要超过本人:“口舌”着眼于家族的团结:“恶疾”旨在保证家族的健康:“淫乱”出妻是为了保障夫家血统的纯洁,其更深一层的意义在于“如果不是由得到与祖先相同的血的后辈所奉献的话,则被认为祖先就不能享受这些祭品”[4](P28),显然这也与家族有关:“盗窃”出妻旨在防止妻子把大家的财产私藏和转移到娘家,这是保障家族的财产安全的需要。这七种休妻的理由无一不是与家族利益紧密联系。与其说七出是男子片意离婚的特权,不如说它是对男子离婚权的一种限制,只有出现了这七种情况(危害到家族利益)才得以休妻。如《唐律?户婚》所载:“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而三不去则是在七出之外对男子离婚权进一步的限制。③这些有关七出、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恰恰证明了这一点。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由此可见,在离婚问题上,就七出和义绝而言“与其说妻受夫的支配,离合听夫,不如说夫妻皆受家族主义或父母意志的支配”[3](P152)。在这两种制度之外还有协离制度,该制度和现代的协议离婚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只要双方愿意离婚,法律不会过问理由。呈诉离婚,是男女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请求官府判决离婚。这种制度的本质在于对妻的保护,我们从古代婚律的很多规定中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比如,“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5](P353)因此,在离婚问题上仅在极窄的范围内有“父母之命”的适用余地。因而,我们不能说包办婚姻还包括了包办离婚。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