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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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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恋爱双方将自己的恋爱对象当成一件精美的易碎品。富裕的一方不断地给它加上包装物,使之华丽而绚烂;拮据的一方坦然受之,维持光鲜亮丽。这就是所谓的“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你方花费了金钱,我方花费了青春。由此,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

1、彩礼;

2、婚前财产赠与:如赠与的房、车、贵重衣物等;

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因此,一旦分手,这些金钱的纠葛随之而来。那么,恋爱不成,花出去的东西能拿回来吗?在这些情况下,返还不返还的关键点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关于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且一般都具有固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法律上婚前财产的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合同即有书面,也不乏口头赠与和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该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但是,我赠与你贵重之物,你却不和我结婚,因此我对于赠与行为表示了悔意。此时我国法律很人性化的给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这种反悔又分为两种:

一是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上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车、船等贵重物品虽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但只有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则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拥有所有权。法律在此明智的赋予了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毁约权,使赠与人不至于因情绪冲动,思虑不周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无偿给予他人。

第二种撤销权是法定撤销权,规定的是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后还怎么反悔,这个反悔不是轻易可以行使的,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行。

关于情理上的赠与:

恋爱本是件无比美好的事,恋爱中的双方互赠东西也是想要表达自己的感情。都说买卖不成仁义在,恋爱也是一样,像为表心意而进行的小打小闹互赠行为,如果还要求返还,就显得小肚鸡肠了。

每个人在面对每份恋爱感情时,都想一直走下去,一路走进婚姻的殿堂,因此送要送的开心,收要收的幸福,即使分开了也是一份记忆,若能长久相伴,当青春美丽不在,恋爱中赠与对方的种种物品,都会成为一生中幸福的铭记。因此,为了爱情的甜蜜,金钱的纠葛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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