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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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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7月,邹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开始谈婚,同年9月订婚,陈某给付了邹某彩礼钱、金银首饰折币共计22800元,邹某便与陈某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5年5月生育一男孩,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小孩出生后邹某、陈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并就分手事宜协商过几次未果,2008年6月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金银首饰折币22800元。庭审中邹某提出其一直帮忙经营照管陈某父母开的音像店,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争议

同居期间参与共同劳动能否分割共有财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这种关系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或是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关系。邹某与陈某是同居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但邹某与陈某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共同生活、劳动,且时间比较长,并生育了子女,应认定为该家庭的共同家庭成员。邹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付出了劳动,应当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因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没有约定,所以应按一般共同共有处理,即邹某可以对其到陈某家共同生活后所形成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㈠》)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属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所以邹某只能就其与陈某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而不能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管析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取得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也不同,后者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它仅存在于夫妻之间。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同居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㈠、㈡》的规定办理。本案中邹某与陈某是同居关系,其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而邹某在同居期间与陈某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有这种约定,所以不具备这种家庭共有的条件。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不能参与分割的财产区分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二是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及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四是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比照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时,可先进行析产再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同居关系因为在同居期间双方没有产生身份上的关系,任何一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邹某虽参与了家庭的共同劳动,但其与陈某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在家庭成员中没有合法的身份,因又没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约定,所以邹某不能参与体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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