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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困惑 财产分割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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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同居而引出的财产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其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主张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往往是女性,因为就像夫妻关系一样,男性往往掌管着财产,尤其是公司的经营和股份。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只是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具体运用,则由各案的法官来判断。本文所刊登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该案告诉我们,对于共同财产,尤其是公司股份,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

■案例:

富翁意外早逝,身后留下千万家产和一女一子。女儿系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儿子系与第二任妻子所生。富翁去世前,已与第二任妻子协议离婚。

但第二任妻子说,她与丈夫是假离婚,其实一直同居,所以,她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

富翁留下千万遗产

1954年出生的岳庚,原是一化工厂的工人。改革开放后,岳庚下海,办起一家化工厂,一番摸爬滚打后,生意慢慢有了起色。

阿美是岳庚的第一任妻子,夫妻俩相敬如宾。时间一长,阿美发现丈夫有些变了,总说工作太忙,常常接连几周不回家。慢慢地,一些风言风语在亲戚朋友中传开:岳庚身边有个叫余玉琴的女人。

阿美先是苦口婆心地劝,后来到厂里闹。结果,岳庚索性提出离婚。

1992年,岳庚、余玉琴登记结婚。不久,余玉琴生下一子。7年后,岳庚、余玉琴又协议离婚。岳庚给了余玉琴一处房产及家具等,同时给付儿子抚育费30万元。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屋卖了15.8万元,被余玉琴以自己的名义集资缴到岳的公司。

2006年,岳氏企业资产已逾千万元,岳庚持有90%的股份,价值1500万元。

这一年的7月底,岳庚突然病故,时年53岁,留下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和两栋住房,却未留下任何遗嘱。

丧事处理完,余玉琴提出财产继承问题。

2006年9月1日,岳庚的父亲委托二儿子、孙女岳灵(岳庚与阿美所生)与小孙子岳泓的母亲余玉琴就财产问题进行商谈。

让岳家人意外的是,余玉琴提出作为妻子,她要继承岳庚一半的股权,并代儿子索要岳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余玉琴说:“我与岳庚是假离婚,我们并没有履行离婚协议,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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