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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奸、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请求离婚法院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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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奸、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请求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的、秘密的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持续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因此通奸行为由道德约束。通奸不具有长期稳定在一起居住的意图,这是通奸和同居行为的最大区别。而同居时间相对比较长,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有通奸、同居行为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法院在审理因通奸、同居行为造成离婚的案件时,无论原告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一般会准予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20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王利与张洁离婚。面对法官的劝导,王利终于醒悟,他慨叹道,是自己不对,今后一定会好好对待妻子张洁。

王利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虽然家境贫寒,但天资聪颖的他自幼好学,后来他考上了某师范学校,毕业后以优异的成绩被新乡市某学校录用为教师。1990年10月,他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日杂公司营业员张洁相识,城市女孩的独特气质令他沉醉,俩人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6月,女儿出生,张洁将一腔母爱全投入在孩子身上,作为丈夫,王利心中却有了一丝寂寞。也许他对爱情要求太完美了,他不能容忍爱情有片刻的“平凡”。所以,他向往的理想爱情是轰轰烈烈、充满激情的。2001年5月,王利结识了在美容厅工作、风情万种的刘某,两人一见如故,便开始频频交往。

刘某的出现,使王利开始嫌妻子生活缺乏“情调”。王利的“风流韵事”也很快传到了张洁的耳中,丈夫事情败露是在2004年夏天的一天。张洁带着女儿上街购物,恰遇丈夫王利和一陌生女子相拥而行,张洁顿感热血上涌,她上前一把抓住女子的衣领,要求丈夫解释,王利见事已至此,索性向张洁摊牌,要和张洁离婚。考虑到多年的夫妻情份和年幼的女儿,张洁希望王利能珍惜夫妻感情,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一意孤行的王利却将张洁诉至法院,而理由却是追求所谓的“生活质量”。

【审判结果】

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王利与刘某超出了正常范围的交往,为了所谓“生活质量”,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主要是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原告因为其他原因起诉离婚的,如追求生活质量、子女姓氏、民族纠纷等原因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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