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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终结后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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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终结后财产分割

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经不少,后因同居关系的终结导致的财产分割问题也随之而来。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时间界点:在界点之前,若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与经婚姻登记的同等处理;在这之后,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而拒不补办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既是按同居关系处理,那就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而是另有规定。

夫妻关系与同居关系最大的区分是:在夫妻关系中,男女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手续,就是‘领证’了,而同居关系中的男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用《婚姻法》中的规定。那么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何为‘共有财产’?首先,在同居关系期间,即从开始同居至同居关系终结。其次,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即双方的生产劳动所得,表现形式有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不认定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或接受赠与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同居财产的分割上,先由双方去自由协定分割;若是协商不成,则以均分原则为依据,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财产的实际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现实中,女方大多在家操持,经济能力较差或者没有经济来源,法院在划定财产时会对女方进行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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