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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房产 分手时房产如何分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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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设置的前提是恋爱或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且所购置的房产产权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后分手的情形,不包括结婚领证的夫妻购买的房屋分割。

甲方购置房产,乙方给予小额资助,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以及增值部分,该房屋因登记在甲方名下因此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的资助的部分款项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共有关系,但可以社会常理认定为乙方对甲方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日后共同结婚为条件,所以甲方应当予以返还该款项。如果乙方出资进行装修,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则乙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乙方对甲方的房屋进行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之附合,依据民法原理,附合之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主物所有人甲方,添附行为人乙方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共同选定评估机构对装修进行评估后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甲方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甲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该房屋属于乙方个人财产,除非双方之间另行约定。甲方可以其为系争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向乙方主张相关财产权利,依据不当得利规定可要求乙方返还购房出资,以及基于公允原则实际出资人有权分割房屋溢价。对于双方一起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的房屋?除非甲方承认或者乙方有充足证据证明购房时其出资系基于双方以房屋共有为目的的出资,否则该房屋为甲方所有,但乙方可基于其实际出资人身份向甲方主张相关财产权益,甲方不能以所谓的赠与或不忠为由不予返还,同时基于公平原则,乙方可向甲方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具体数额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合理确定。

甲方出资利用乙方名义贷款购置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且双方协议明确该房屋为甲方出资,贷款由甲方实际支付?甲方与乙方之间属于一种隐名代理关系。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财产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过甲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确认自己是房屋的真正产权人,但在没有归还完银行贷款之前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为银行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自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即享有,只是甲方再次处分如出售房屋时需做变更手续而已。

甲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双方共有?依据物权法,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既然双方在房地产登记薄记载为共同共有,则视为双方对于共有房屋约定了共有形式,因此甲方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于法无据。既然属于共同共有,那么乙方可否要求均等分割的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必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的情形,其次分割时有约定按约定,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一般会考虑恋爱时间长短,双方是否已开始同居生活,女方有无怀孕或生育等一些客观因素,以此来确定房屋分割时各自的具体产权份额。

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的房屋?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1994年2月后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除非乙方能证明自己对该房屋出资,否则应当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只是帮助甲方还贷无法改变房屋属于甲方个人所有的事实,但也不能简单的认为乙方帮助甲方还贷属于赠与,乙方可依据对法律的认知错误和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甲方予以归还其代还贷数额。

双方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若共有人对于共有的财产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视为按份共有,家庭关系并不包括恋爱关系。因此本情况下一方有求要求分割房屋,双方的产权份额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如出资比例未约定或不明确,则均等份额。恋爱期间双方一起购房且有银行按揭贷款时,双方的出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若申请贷款时仅有一方提供收入证明,另一方并未签署还款承诺函且带块发放后其也未实际承担还款义务,则应当将该贷款视为主贷人一人的出资。

甲方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如果甲乙双方对系争房屋的共有形式未进行约定的话,则为按份共有。依据物权法,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乙方在房屋购置中并未出资不能当然否定其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即首先确认房屋为恋爱双方共有,在分割时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购置的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同居关系只要一方提出即可解除,不存在法院受理判决情况。如果系争房屋并未有按份共有或者各自份额大小的约定,则一方无法证明购房款均系其以个人同居前的款项或由其个人其他钱款支付,则其主张享有房屋超过50%的产权份额便无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在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有房屋时,考虑财产取得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同居时间等客观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双方一起出资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比例与实际出资比例不符?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只是一种推定效力,在产权人内部之间还需要考虑各自的出资及其他客观情况。一方如通过房屋买卖形式将另一方的部分产权份额变更至自己名下,但双方并无买卖之合意,而只是为关系更好以及日后结婚作准备,所以不能将房屋登记薄的记载视为双方关于房屋共有份额的一种约定,基于公允原则,根据最初购置房屋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彼此份额,同时考虑购置系争房屋出资大小,按揭主贷人以及房屋实际的居住人,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判归一方所有,折价补偿另一方。

双方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四人名下?我国立法采用的是当事人资质原则,既然房地产登记薄记载的共有情况是共同共有,则四人对系争房屋自然是共同共有形式,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其他的特别约定。如果乙方对该房屋的的出资仅系向银行借款(还贷),那么乙方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是很难得到支持,但也不能因其未出资首付而否产权资格。实践中,涉及银行按揭贷款,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一般将房屋判归主贷人即借款人一方,尤其是非借款人一方不符合银行对借款人资质的情况下,但若双方协商一致或贷款人即银行同意也可将房屋判归非借款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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