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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债难偿,分手费该不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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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情侣恋爱时山盟海誓,然而分手后却闹得反目成仇。都说“钱债易还,情债难偿”,那么,昔日情侣间的那些“旧账”该如何偿还呢?分手费到底该不该给?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要回来吗?下面小编将以几个案例来为您解答。

案例1 状告前男友索15万分手费

原告小凤(化名)和被告老林交往时,老林已经有妻儿了。不过,没过多久,老林就离了婚,一心对小凤好。但是,两人一起生活后,发现性格不合,很快便以分手告终。

老林说,双方之间虽有《欠条》,但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而是双方恋爱分手后,他被胁迫所写的“分手费”欠条。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男女双方恋爱分手的“分手费”。

但是,还款期限过了近5个月后,小凤多次催促老林还钱,都拿不到钱。因此,她一纸诉状将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林答辩说,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分手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因此,分手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欠条》有效 应该还钱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林向小凤还款。法官指出,本案当中,被告方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是“分手费”,也未能证明欠款是“分手费”,因此,《欠条》有效,被告应当还钱。

案例2 给了分手费还能讨回来?

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赵某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分手费。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分手费官司”。

赵某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菲菲(化名)持刀威胁他,要求支付5万元。当天,赵某转账5万元给菲菲。事后,赵某向菲菲催讨,但菲菲却不愿返还。

为此,赵某状告昔日同居女友,他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还钱。不过,在法庭上,菲菲否认自己持刀胁迫。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这5万元并非“不当得利”,应该算是赵某自愿给前女友的钱,因此不能再讨回去。

法官说法:分手自愿给钱 事后不能讨回

法官分析说,赵某与菲菲在分手的时候,经过协商由赵某转账支付给菲菲款项5万元,这笔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还指出,本案当中,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菲菲5万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因此,赵某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即使依照民法理论上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如果“自愿给付”,则在给付行为完成后,也不得再以 “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案例3 分手安胎费法律保护吗?

她怀孕之后,才知道男友竟是已婚男。为此,男友向她写下《保证书》,承诺给她5万元“养胎费”。但是,男友迟迟不兑现承诺;无奈之下,近日她只好告上法庭。

据林小姐说,她和老王是通过朋友介绍相识相恋的。两人同居不久后,林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在得知喜讯之后,林小姐与男友商量,希望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但是,男友老王却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3年4月,老王终于向林小姐坦白说,其实他早就有老婆了。而此时,林小姐已经怀孕四个月。林小姐说,她得知自己“被小三”后,心里十分痛苦。

此后,面对男友的苦苦哀求,当时林小姐同意生下孩子,为此,老王承诺给林小姐5万元。随后,老王还特意向林小姐写下了一份书面《保证书》,承诺说:“因本人老王隐瞒真实婚姻导致林某怀孕四个月,今天答应林某给伍万元人民币,让她先养胎待产。”

法官说法:分手安胎费 被告应该给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老王应支付5万元给林小姐。

法官说,被告老王作为有配偶者再与原告同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但在本案中,老王承诺的安胎费是一种设定个人未来债务的行为,并非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原、被告双方已不再继续同居,被告承诺的费用是安胎待产的费用,不是为了不道德关系的开始或继续,也非对同居关系的对价和酬劳。

另外,从常理角度,原告养胎待产也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被告作为造成原告怀孕的男方,支付有关费用,并不违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风俗。因此,被告老王向原告林某书面保证支付养胎待产的费用5万元,应认定合法有效。

现象调查

恋人分手“情债”难辨

最近一段时间,厦门各区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恋人分手引发的债务官司。据法官介绍,这类案件有五大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其中有不少还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越来越多,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有的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等不同形式存在,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际上就是不同形式的“情债”。

四是欠债的隐蔽性强。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五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

法官提醒

莫以借条表达爱意

法官说,针对此类案件,要慎重处理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界限。不能简单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情债”的债务项目内容,若债务设定并未构成不道德的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不能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债务的合法性。

法官还说,情侣共同生活期间,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对此,法官建议,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或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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