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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女子因生理期拒同房争吵后闹离婚,什么叫同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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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本来夫妻二人应该有一个美好难忘的夜晚,谁知女方处在生理期,不愿意同房,男方竟然不满意甚至提起了离婚,这样的情况法院会支持离婚诉讼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新婚之夜女子因生理期拒同房争吵后闹离婚,什么叫同居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014年2月,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村的欧女士和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半年后,两人当年8月登记结婚,陈先生依当地风俗给了欧女士家彩礼。2015年元旦,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晚却因欧女士拒绝行房双方发生争吵。结婚刚3天,欧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5年9月,欧女士以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起诉离婚。欧女士说,两人去年元旦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礼当晚,她恰逢生理期,但陈先生却不顾她的感受欲强迫她行房,她坚决不肯,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婚后3天,她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两人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但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他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欧女士坚持离婚,要返还他20000元彩礼。

法院认为,欧女士与陈先生自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就产生了矛盾,且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两人离婚。陈先生为与欧女士结婚,按当地风俗给付了彩礼,给陈先生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但陈先生没有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由欧女士返还陈先生彩礼10000元和金项链一条。

【法律解读】

夫妻同居权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同居一室而共同生活的权利。它以夫妻形式上同居一家为基础,包括双方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外国法多从义务角度反映婚姻家庭的这一内在要求。在夫权制度下,法律将同居作为妻子单方面对丈夫负有的义务来规定;近现代随着男女平等法律观念的确立,同居成为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同居作为夫妻平等享有的权利,每一方都享有请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同时,每一方又都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婚姻是一种以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人身关系,一方行使同居请求权时,另一方享有抗辩权。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同居的抗辩事由,当法定抗辩事由出现,一是因正常理由而暂时停止同居,如一方因工作、学习等造成两地分居或者因生理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因法定的非客观事由而停止同居。婚姻作为特殊的人身关系,配偶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强制行为实现其同居权;法律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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