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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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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房屋,如果分手后考虑房屋该归谁时,则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两人曾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房屋归属问题。

一、同居期间共购房屋分手后归谁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

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如果双方都有出资的,一般按照出资多少分割。

房产归出资较多一方,支付对方相应折价款。

二、同居期间共购房屋怎么分

对于共有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及两人曾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如恋爱期间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应如何分割?

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三、同居共购房屋到底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同居非违法行为,但不为道德及法律所提倡,故与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以维护共同婚姻生活为第一要旨相区别,对同居财产的保护只能是有限的,首先建立在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其不以法定的配偶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基础,故不能简单地凭同居这一事实确认一方购买的财产为共有。如果刘某有充足证据证明房屋系由双方共同投资所得或购置,应认定为共有。此种理论的立法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居关系及夫妻关系中对双方财产共有的举证责任不同。在同居关系中,对于同居期间一方购买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高某在同居期间购置了302号房屋,双方虽均未能举证证实首付款由自己一方完全给付,但现有证据显示302号房屋买卖合同系由高某个人签订,后首付款的支付、贷款的申请均以高某名义进行,且最终房屋产权亦登记于高某名下,现刘某欲证实此房屋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刘某举证不能理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应确认房屋为高某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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