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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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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纠纷,在民法中称之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按我国的民间习惯,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产往来,婚约的解除就自然引起一定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借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姻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

婚约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合同的性质。订立婚约的目的是正式登记结婚,若该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则收受的财物应当返还。

我国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就是说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

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举证给了多少财礼。在没有书面证据的情形之下,唯有能求助于“媒人”,因此,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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