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关于对返还彩礼案的思考

来源:网络

关于对返还彩礼案的思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的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有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二、何为彩礼?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在普通理解中,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

三、如何确定是否给付了彩礼及给付了多少彩礼?

1、纳彩人自认。

2、媒人或介绍人或在场相关人员的证词。

3、现场录音录像资料。

4、购物凭证。

5、事后与纳彩人的谈话录音或短信或邮件或聊天记录。

四、法院支持的退还数额是全部还是打折?

依案情而定,由法官自由裁量。女方有相应付出的,打折更公平些。司法实践中,以打折为普遍,以全退为特殊。实物的当以实物归还,如果折价对双方更公平的,折价亦可。

五、前述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应当由主张已经共同生活的那一方举证。当然,如果有处女膜未破裂的医检证明,当视为未共同生活;反之,不足以认定,但如果异议方没有其它证据的话,也应当认定。有没有共同生活更多的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六、前述(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中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这里的证据可以是村或居委会的证明,民政上的低保证明或邻人的证词等,但能够认定的案例还是较少的。

七、请求返还的对象是纳彩人,女方本人或其父母或其它纳彩人,可存在共同被告的情形。

八、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九、这类案子以调解结案为最佳方式,毕竟双方曾有情缘。造成婚姻不成或离婚的过错难说。调结有利社会和谐。

十、当考虑案结后的可执行程度。也应当考虑诉讼风险及诉讼成本。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