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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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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

何为彩礼:

彩礼,也有也称聘礼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此风俗,男方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无论城市、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某种程度上,彩礼系男女双方关系从不确定走向确定的一种保证。若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后,彩礼的目的也就实现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道理,但若没有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未曾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落空,则有讨回的必要性。

彩礼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返还彩礼民事诉状

原告: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87********。

住址宝鸡市********,联系电话:

被告: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

住宝鸡市********。联系电话:

冯*,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

系(冯**)之女,住址同上。

案由:返还彩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元和‘三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经媒人(媒人姓名)(附件一:证人)介绍、撮合,原告和第二被告相识,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同年7月份,被告携亲戚到原告家里‘看房’(即订婚)。在媒人和两方亲戚见证下:原告父亲交给第一被告彩礼5万元,另有‘三金’。但在临近结婚登记前,被告突然提出条件:除非原告在宝鸡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否则将悔婚。经媒人斡旋、原告数次恳求,被告毫无退让之意。原告遂请求好聚好散,让被告退还彩礼。被告借口原告有过错,拒绝退还彩礼。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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