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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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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赠与的财产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财产。但是男方能否通过行使合同的撤销权,从而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呢?这值得探讨。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

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必须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比发现,以上三条,对于请求婚约财产返还的赠与人来说,均难符合,第三条根本就不能适用,因为婚约财产赠与合同根本就不能附义务或条件,理由已经在上面论述;第二条也很难实现,因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形成抚养关系后再结婚这种情形在婚约财产返纠纷中很难实现,出现的几率较小;第一条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权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这条用在婚约财产的返还上实用性也不强。这显然不利于赠与人权益的保护。

究其原因,这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疏漏。

一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附条件(包括附义务)的合同形式,未能规定附目的合同形式,造成生活实践中大量附目的的合同在《合同法》中难以找到依据.

二是《合同法》在规定法定撤销权时遗漏了赠与人赠与目的不能达到时撤销权的行使条款,致使婚约财产的赠与人在结婚目的落空后,不能依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利,要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权利人只能另辟他途,寻求法律救济。

在目前《合同法》现有立法格局下,婚约财产返还的权利请求人要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为基础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法律途径不畅。于是在实务中权利请求人大多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要求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产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得到利益。

民法设立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谐的社会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大致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他方受到财产损失;一方受损与他方受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就婚约中一方得到财物而言,这是基于另一方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获取方得到一定的财物,而另一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给付财物,因此而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这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所以,婚约解除后,获取财物方依然占有他方的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方应该返还他人财物。

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能比较好地解决权利人的财产返还诉求。

在婚前,男方基于与女方将来能够结婚成家的目的给予女方以财物,包括住房、汽车、戒指、首饰等贵重物品,若不是结婚需要,男方断不会出于自愿送给女方。从心理上讲,男方婚前将自己的财产送与她人甚至登记在她人名下,无非是他认为两人结婚后原先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又变成了二人共同所有和使用,你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反过来我的财产也就是你的财产,因此,一方在婚前才大胆却又非出于真正本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另一方。现在,二人将来成家立业的基础已不存在,女方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理由也不存在,原先占有的他人财产已转化为不当得利,当占有他人财产失去合法基础时,当然应该返还不当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人们常常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与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这是不正确的。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请求权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该条规定了受赠人有下列三个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于男方婚前给予女方的财产如上所述既不是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附义务的合同,而是附目的的合同,但对于附目的的合同形式,《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而在《合同法》分则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中,也没有附目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因此,不能请求法院以撤销赠与合同为由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也不能将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即返还财产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混为一团,尽管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返还财产。

理由是:

第一,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一样。一个是以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为基础;另一个是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基础;一个依据《合同法》,一个依据《民法通则》。

第二,赠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违约行为等均是事实行为。

第三,民事行为是上位概念,事实行为是下位概念,两概念不在同一位次。

第四,赠与合同只有在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才能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未能行使撤销权,当然谈不上财产返还;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直接请求财产占有人返还财产。

第五,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当原告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之诉要求返还婚约财产,而撤销权之诉又不能适用于此类附目的的赠与合同时,正常的诉讼途径应该是将撤销权之诉变更为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而不是以撤销权之诉之名,行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之实,而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延期审理。综上所述:对于婚约财产返还,一方以不当得利返还直接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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