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主张短暂婚姻期间的“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网络

主张短暂婚姻期间的“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陈军

发布时间:2013-12-2515:44:04

【案情】

李某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13年7月份举行定亲仪式,按照当地习俗及女方要求,定亲当天,男方李某送给女方张某彩礼现金5万元,后男方李某又陆续送女方张某价值3万余元的礼品,双方于201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结婚仅3天,张某于2013年9月22日搬离李某家,同日向法院起诉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张某其行为是骗婚行为,其收到的彩礼5万元现金应予以返还。张某拒不同意返还。对于该5万元彩礼是否该返还?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该5万元不应返还。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而本案不符合该条的三种情况。因此,该5万元不应予以返还。

第二种意见:可按5万元的相应比例酌情返还,支持李某的大部分请求。理由是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农村,5万元现金可以说是一笔较大的财产,而双方自结婚登记以来共同生活时间毕竟仅3天。如果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李某而言是不公平的,张某虽然有法律保障其结婚、离婚的权利。但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承诺,在情感上给李某造成了伤害,其收到的现金5万元理应酌情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可按5万元的相应比例酌情返还。因为虽然本案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但送彩礼的本质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向对方赠送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物的行为,此处的“以结婚为目的”不仅包含形式上要求是合法登记、还包含着实质上也要求是以稳定、长久、共同生活为愿景的。

本案中在法律形式上双方达成了结婚的契约,但双方在一起仅生活3天,送彩礼的实质目的—双方在一起共同、长久、稳定的生活,其实并没有实现。收到彩礼的张某提出离婚,违背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感上的约定”,因此应酌情退还收到的彩礼。

这样既能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彰显法律上的人文关怀,又能最大限度弥补张某的财产损失和情感上的伤害,维护公序良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主张短暂婚姻期间的“彩礼”也应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来源:若悠网

责任编辑:牟菲菲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