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中国的离婚率也逐年上升。近年修订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中确立了彩礼返还制度。若悠网小编在本文中对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一起探讨。

一、什么是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三、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了同居关系,但是在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状况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四、彩礼不予返还的情形

(一)已给付的彩礼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现实中大多体现为女方给男方的陪嫁品,例如女方购买了洗衣机,电视机等做为陪嫁嫁妆。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比如,登记结婚前后共同生活或者举行结婚仪式花费或者购置房屋等等.(三)给付彩礼一方违反婚约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您通过以上的内容对相关的问题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登陆若悠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