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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钱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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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区的许多地方,男女双方结婚前,男方会向女方支付彩礼,这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多用于购买首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支付女方的酒席费用,有的女方父母则将彩礼钱作为嫁妆由女儿自由支配使用。特别是在农村,订婚约、送彩礼往往被许多人当做结婚前的一道“必经程序”,然而,婚后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要求返还彩礼钱也成了一道“必经程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五花八门。那么,离婚了,彩礼钱到底该不该还?

事例一:彩礼钱和青春损失费不是一回事

2006年6月,24岁的孙德宝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刘莉莉,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孙德宝便将刘莉莉带回了老家介绍给父母认识。通过几次接触,孙德宝的父母对刘莉莉也很满意。经双方家长同意后,两人决定结婚。孙德宝的父母还按照当地的习俗花9999元给刘莉莉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物品,同时另送彩礼11111元给刘莉莉家,象征着孙德宝娶刘莉莉是万里挑一。结婚后不久,刘莉莉怀孕了,可是为了事业,孙德宝决定先不要孩子。刘莉莉无奈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从那以后,两人便经常吵架,最后因感情不和而离婚。

离婚后,孙德宝向刘莉莉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刘莉莉则认为自己为这段婚姻付出了青春年华,没有退还彩礼钱的道理。为此,两人再度发生纠纷,争执不下。于是,孙德宝一纸诉状将刘莉莉告上了法庭。刘莉莉坚持认为:自己为孙德宝付出了青春,还因为孙德宝做了人工流产,孙德宝理应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因此,不同意退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德宝与刘莉莉在恋爱期间,孙德宝为缔结婚姻而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的婚约已解除,刘莉莉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孙德宝。结合孙德宝与刘莉莉之间发生过同居关系及刘莉莉曾做过人工流产的事实,酌情认定刘莉莉返还部分钱物。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故刘莉莉有关青春损失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事例二:新婚俩月就离婚返还彩礼得到支持

2007年9月,认识1年的何伟与马菲菲准备结婚,马菲菲向何伟提出要一套高档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11月20日,何伟及其父母来到马菲菲家,将购买的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交给了马菲菲。不久两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于2008年2月举行了婚礼。可是,结婚后不到两个月,两人的感情就发生了变化,常常因琐事争吵不休,于是,马菲菲搬回了娘家生活。3月末,何伟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他与马菲菲的婚姻无效并退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鉴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马菲菲返还何伟彩礼钱2万元,何伟所赠首饰归马菲菲所有。

事例三:婚礼未办先闹翻彩礼钱部分返还

2008年3月,顾晓航和关娜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顾晓航家乡的订婚习俗,男方付给女方35000元彩礼钱。半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并约定于当年10月份举办婚礼。然而没有想到,婚礼还没有办,两人就因为产生矛盾闹起了离婚。由于关娜不退还顾晓航订婚时给的35000元彩礼钱,顾晓航便将她告上了法院。顾晓航认为:他与关娜彼此之间产生矛盾且难以沟通调和,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同时要求关娜退还35000元的彩礼钱。

法院审理时发现,顾晓航和关娜确实没有共同的住处,两人因性格不和,对家庭事务认识不一致,逐渐产生矛盾后不能及时沟通解决,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因此法院同意了两人的离婚请求。在关于退还彩礼钱的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两人的共同生活。顾晓航认为:两人虽然已经登记,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关娜则认为:两人登记后就是合法夫妻,也就是开始了共同生活,虽然没有长时间住在一起,但是两人毕竟发生过性关系,一旦离婚会对她今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由于顾晓航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和关娜之间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正常的夫妻生活。法院综合双方的情况后认为:男方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返还彩礼的规定,最终判决顾晓航和关娜离婚,关娜返还顾晓航部分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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