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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中彩礼、投资等若干难点问题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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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父母投资问题

夫妻投资成立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夫妻一方的父母参与出资的,在财产所有权的认定上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直接参与分红

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后直接参与经营组织的分红的,应当认定为该经营组织的共同出资人。在夫妻发生离婚时显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不参与分红

夫妻一方父母虽然出资但是并不参与分红的,分以下三种情况:

(1)直接明确赠与子女,则该部分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未明确赠与自己子女的,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3)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父母投资的情况虽然可以被认定的方向很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举证难度问题,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证据缺失最严重的点就是:夫妻一方父母的付款路径,付款目的。

二、同居析产诉讼和同居者财产所有权诉讼

同居者的析产纠纷是法院诉讼类别中的专门一个类别,而同居者的财产所有权诉讼只是同居者主张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普通财产诉讼。相比而言,前者突出了法院判决会就共同共有的财产作出分配,判决内容直接涉及双方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而后者只是维护同居者一方的诉请权益,且该权益仅围绕原告诉讼中所提及的财产进行判决评价。在后者的情形下行使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确认财产权属和排除对方对财产的非法占有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请内容,如果只强调前者无法对后一个诉请起到作用。

三、婚约财产返还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格外注意:

1、诉请对象的确定

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有时并非直接给予了女方而是女方的父母所有。例如现金往往给付给女方父母,而首饰、戒指等贵重物品往往支付交付女方。建议在诉讼时考虑此种情况,必要时将上述人员均列为被告。

2、彩礼举证

其实彩礼赠与的证据往往无法直接获得。原告只能从礼单性文书,相关证人、对方当庭认可的情况等角度实施举证。在正式起诉前建议双方有正式的沟通,并做好相应沟通的取证。

3、返还条件及数额

离婚案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况较为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往往较为复杂,难点颇多。在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同时另一方有可能还会提起侵权损害或其他赔偿之诉。即便对方没有直接提起上述诉请,法院也需要考量双方是否婚前同居,是否使用彩礼共同购买共同使用的物品等因素判断应当返还的最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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