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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结婚民事救济之可行性

来源:网络

【编者按】

冒名结婚的原因有很多:第一种是未到法定年龄想要结婚的,这种情况农村居多;第二种是一方有意骗取对方钱财而冒名结婚。现实生活中的冒名结婚成因大致不外乎这两种。因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争议颇大。

【案例一】

甲男与乙女结婚时,因为乙女不到法定年龄,也是乙女借用姐姐的户口,换上自己的照片,与甲办理了结婚证。现因感情不和,想和甲离婚。但结婚证上的乙其实是乙的姐姐。问乙怎么离婚?

【案例二】

原告瞿某与一名自称姓名为黄某的女子进行结婚登记。而后,领证女子与原告共同生活不足半月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瞿某以黄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法院查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上的黄某不是同一个人,被告系冒名同原告结婚。

冒名领取的结婚证效力如何?

通过上文可以我们可以看出,冒名与他人结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彼此知情,一种是一方知情另一方不知情。该类婚姻一律定为无效是否合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三种做法。

【无效说】

其依据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的结婚证,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该结婚登记是无效的,法院应认定其结婚证无效,婚姻为无效婚姻。”

【有效说】

原、被告双方结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女方结婚的名字不对,由于在特定的环境下冒用他人的名只是出于形式,属于登记的内容有瑕疵。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应该认定该结婚证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姻是有效的。

【撤销说】

婚姻登记机关在颁发结婚证时审查不严,属于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法院不应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

对其婚姻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

焕廷小牛认为冒名结婚的效力应该具有可救济性,即法院应认定为有效,如要离婚,按照普通离婚案件办理即可。理由如下:

1、婚姻不能认定为无效

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婚姻法》没有规定除外情形。

我国认定婚姻无效额理由是基于《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有上述四种的法定情形,没有排除规则。

2、结婚登记的瑕疵不影响效力

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结婚,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冒名结婚,实质上是登记结婚时姓名错误,而姓名错误,有可能是笔误,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虚作假,但实际产生婚姻关系的仍是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之当事人,即姓名有错但产生婚姻关系的人并没有搞错,属于结婚登记的程序性瑕疵之一。对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请结婚,亦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故冒名结婚之婚姻效力只在冒名者及与之结婚者之间有效,其法律效力只及于该两人,对被冒名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3、撤销说将会使冒名婚姻关系处于无序状态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明确民政部门只受理因胁迫婚姻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因其他虚假登记而领取的结婚证,民政部门无权予以撤销。对民政部门自身都无权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撤销?如可以撤销,那么对被冒名者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结婚证的话,实际上撤销了冒名者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冒名者与配偶之间对婚姻关系并无异议,那么撤销结婚证之判决实质上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使他们之间的婚姻效力处于无效状态。那么对被冒名者而言,是否影响其申请结婚?由于被冒名者未申请结婚,亦未亲自领取结婚证,故该结婚证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政部门完全可以根据结婚证上的照片,认定冒名结婚之事实,不应对被冒名者申请结婚设置法律障碍。

4、冒名结婚民事救济之可行性

这种情况下,那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民事诉讼解决。如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可根据结婚证上的照片确定真实婚姻当事人,或对其申请结婚时的笔迹、手印进行鉴定,以确定冒名者的真实身份。在确定真实身份后,为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颁发离婚证,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如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则可以冒名者的真实身份提起离婚诉讼。对冒名者失踪且不知其真实身份的案件,并非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对冒名结婚者之配偶提起诉讼的,完全可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程序上,被告姓名仍以被冒名结婚者之姓名,并加以双引号,法院在公告、判决书中注明被告冒名结婚之事实即可。必要时,参照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而在判决书中张贴照片的方法,在审理冒名者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在公告及判决书中,附贴冒名者本人之照片。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判决是否准许原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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