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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可以结束吗

来源:网络

“我的妻子离开家到浙江去打工已经两年多了,一般在过年的时候才回来,以前还打得通过她的电话,今年她回来过年的时候我提出跟她离婚,经过跟她谈后,她不愿意跟我离婚,但这种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的婚姻实际上已经没有了意义,她在外面实际上也很可能已经成家了,但让她回家,她又不干,这样还不如离婚了算了,大家重新找人结婚就是了啊。但是又听说没有离婚就结婚要犯重婚罪被判刑,所以也没敢去跟别人办结婚证。但现在女方一直拖着不办离婚手续,又不见我,电话也打不通,我该怎么办难道就这样离不成婚了吗要是这样我不是就一辈子也不能跟其他人结婚吗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办法呢”

这是最近本人接受一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本人也接受过许多这方面的咨询,去年曾代理过这方面的一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咨询过这个问题的当事人还比较多,因此,把这个问题写成日志,大家参考。

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由于一方不出面或逃避,因此会产生一些实际上的麻烦。所以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后,不知道到底怎么办,因为不能找到对方或联系不上或联系上了对方,而对方逃避,所以担心离不成婚也结不成婚。

这种情况下,双方不能协议离婚,而离婚的必经过程序——调解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就只剩下最后一种办法——判决离婚。而一方不出现或逃避诉讼义务则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麻烦。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较一般的正常离婚会多一些实际的麻烦,但并不是当事人所认为的,就不能离婚了。同样,针对这种一方逃避诉讼的情况,法律上也有很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对于这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即使一方下落不明或逃避诉讼,也可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比正常的离婚而言少了协商的办法和多了诉讼的时间。但从法律上讲,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不存在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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