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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规定应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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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在学习婚姻法时,我们对“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识不一,有的说是“那就是医学一句话”,也有人说“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是有所指的”。请问,对这一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是从法律上原则的规定。所谓“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治愈的花柳病(也称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未治愈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等)和白痴症等。

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这些患者有的生活不能自理,无性行为控制能力,婚前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关系,婚后不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还会将疾病传染给对方,遗传给后代。为了夫妻双方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从民族健康和整个社会考虑,禁止上述疾病患者结婚是十分必要的。患有上述疾病,如经医院检查并出具已治愈的证明,则可允许结婚。如果有意对另一方结婚当事人或者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上述疾病,则视为违反婚姻法,已骗取结婚证的,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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