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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什么纠纷

来源:网络

一、保险合同有什么纠纷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的案子,其性质显然被归类为民事纠纷范畴内。在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倘若双方因为保险责任的划分以及理赔金额的具体数额产生了纷争,必然需要以合适且公正合理的方式来加以妥善解决。

根据行业的常规做法,当保险业务中出现争议时,通常会采用以下三种途径来进行处理:

首先,协商与和解;

其次,仲裁;

最后,司法诉讼。

1.协商与和解: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磋商,互相做出让步,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两种:自行和解和第三方主持和解。自行和解意味着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目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的争议实行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不满,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它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则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受害方可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保险合同订立是不是不用公证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

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

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

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合同有什么纠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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