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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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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标的物是什么

所谓合同标的物,即为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实体或商品。

举个例子来说明,如在商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往往就被理解为买卖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具体物品或者商品。

例如,在租赁物业的案例中,标的主要体现为租赁关系本身,然而标的物则是实际承租的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与标的物并非总是同时存在于同一份合同之中,一份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其标的,但并不一定会出现标的物。

在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中,标的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在劳务合同中,由于劳务本身无法作为实物进行交易,因此便不会出现标的物这一概念。

至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自卖方转移至买方,从而成为买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标的物提存后谁承担通知义务

关于合同标的物的提存问题,负有通知义务的责任人应为债务方。

在履行过程中,债务方需尽快向债权方或其继承者、遗产管理者、监护人员、财产代理人告知情况。

在此之后所承受的风险将需由债权方自行承担。

依据自2021年度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即第五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

提存后,需由债务方立即通知债权人或其遗产继承人、遗产管理者、监护人、财产代理人。

而第五百七十三条则明确指出:

在提存事项完成之后,如出现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客观风险,其责任与损失亦应由债权方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提存期间内,标的物产生的所有孳息均应归属于债权人所有;

至于提存所需费用,应由债权人负责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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