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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自行协商协议书一定要自己去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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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自行协商协议书一定要自己去盖章吗

就事故处理而言,私人协商成为了调和人与人间关系的缓和剂。

而在政治领域中,协商更被视为一种至关重要的民主实践。

除了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管理与决策之外,协商犹如一股隐含的具有强大动力的力量,驱动着整个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汽车碰撞(或称车祸)通常是指在行驶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对于这种伤害,其类型可大致归类为减速性伤口、撞击性伤口、碾磨性伤口、压迫性伤口以及摔倒撞击所导致的伤口等诸多类别,其中减速性伤口以及撞击性伤口尤为常见。

酒驾、超速驾驶、疲劳驾驶、未能维持合理安全车距、拒绝系上安全带等行为往往是引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停车、开车期间拨打电话以及低估天气状况也是诱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关键诱因。

以下措施有助于降低车祸的发生率:

驾车人员应在上车之前把耳机连接到手机上以便于接听或拨打电话,行驶途中要坚定地忽略掉旁边的手机;在湿润或降雪天气驾驶,务必保持柔和的操作手法、保持一定的车距并保持低速行驶,这将为紧急刹车预留出充足的反应时间;许多交通事故往往源于驾驶人员的一些不良习惯。

当机动车驾驶人发现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行驶时,应该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会妨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地方停车;如果无法移动车辆,驾驶员应持续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有车开来的方向一百五十米远离位置设立警示标识等综合性措施来扩展警示范围,同时迅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驾驶员和乘客应尽快从路外侧的车门离车上车,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是紧急停车带等待处置,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随意走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自行拦截过往车辆请求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法的标准是什么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交通自行协商协议书一定要自己去盖章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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