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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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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被代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展开代理活动。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相对方具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

最后,相对方在主观方面必须保持善意且无过错的状态。

而在此基础上,无权代理人与相对方之间的民事行为也必须符合其成立所需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表见代理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无权代理人与相对方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导致被代理人与相对方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除相应的法律关系。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并未获得代理权,但在表面和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方确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合理依据,并且相对方在主观上必须保持善意且无过错的态度,因此他们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实际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它是一种虽具备代理行为的外观特征,但却缺乏代理权的行为。

然而,由于相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能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吗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该代理行为是有效的,所以表见代理不是效力待定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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