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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终止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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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终止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术语中,解除协议与终止协议实际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两种协议所达到的法律效果并不相同,具体表现为达成其皆结束协议的途径有所变化,它们各自所涉及到的法理依据有所不同,进而使得产生的法学结果亦有很大不同,再者,这两者的定义也迥然相异。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解除协议实际上是终止协议的一种实现手段或途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得知,当某个协议被解除之后,就意味着签订这份协议的当事方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已经得到了全面的终结;通常情况下,解除协议只是导致协议终结的诸多原因之一,而当责任义务已然完全履行或者是权利人选择豁免义务人的相应权利义务时,同样也能直接引发协议宣告终止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民法典终止合同方怎么赔偿

终止合同存在违约情形需要赔偿。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法典终止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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