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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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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如何适用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民法典》中,第五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若当事人一方面主张约定之违约金,另一方面又主张定金,此时在一方出现违约情形下,对方将有权自由决定选取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从严谨的法律理论角度来看,关于定金罚则及其惩罚性的论述,以及对于违约金同样具备惩罚性质的认识证实了这一点。

然而,若将二者同时并用,恐怕有悖于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违约方过于严苛,而另一方却可能获取到不应得到的利益。我们必须牢记,定金责任负担与损害赔偿责任之间无法产生相互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明确区分二者。若是一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损失情况发生,那么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也应赋予其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然而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适用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标的物体价格总和。若定金的属性属于解约定金,在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便不能再请求另一方实际完成合同;但若定金为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等其他类型,那么在一方适用定金罚则后,仍可继续要求另一方向自己交付实际履行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二、定金与违约金条款是否同时适用

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如何适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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