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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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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一般为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故意误告、漏报、隐瞒被保险人的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哪些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4.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

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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