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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能不能口头,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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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揽合同能不能口头,法律上如何认定

承揽合同能不能通过口头形式签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能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不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不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七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能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不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不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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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口头合同合同履行地是如何规定的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能不能随时履行,债权人也能不能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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