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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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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下: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

2、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也就不可能成立合同。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以订立合同的为目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追加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买卖合同中,合同被告方还有代理人的,原告方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合同中约定了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三、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未签名、盖章或按指引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采用了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且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需要采用书面刑事订立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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