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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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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合同义务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合同是什么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双方签订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三、承揽合同是什么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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