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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哪些违约行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网络

一、发生哪些违约行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有:

1、迟延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2、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4、债务人的过错,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如果是以下情况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约:

一、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二、出现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后,单方解除合同。

三、出现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后,单方解除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是因为上述情况单方解除合同的,则属于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双方都违约是否能解除合同

合同双方都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除条件不同,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又当事人事先约定的,称为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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