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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没有合同赠与行为是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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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赠与没有合同赠与行为是不是有效的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因此要是当事人进行了房屋赠与而没有具体签订书面合同的话,那么这时的房屋赠与行为一般是认定为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送给女方的房子有赠与合同是否还能要回来

赠送给女方的房子如果没有过户可以要回来,如果过户了女方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也可以要回来: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的,如赠与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接收赠与并且赠与物已实际交付的,则赠与行为有效,不能撤销。

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擅自赠予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权,由此带来的损失,应由私自赠与财产的一方赔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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