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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的常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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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送的价目表。

价目表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价格,并没有指明数量,对方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商品价目表的发送,是商品产生者或者销售者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当然表达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诺就立即达成一个合同。

2、拍卖公告。

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一般认为,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锤(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为承诺。

拍卖人在拍卖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发出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宣传介绍或者宣布拍卖物的价格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3、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4、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或者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义书。

5、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通过要约邀请和承诺签订的合同,如果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效。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中要约邀请承诺合同能不能有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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