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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打定金不退是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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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打定金不退是诈骗吗

遇到打定金不退不一定是诈骗。如果是因为给付一方违约导致定金不退是合法的,收受定金一方有权不退还;如果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其不退定金的属于违约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诈骗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怎样的

1、当事人之间有设立定金的合意。定金罚则的适用为定金合同不履行的结果,故其构成要件须以定金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成立又须以当事人双方就定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期限、支付方式等达成合意为必要。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在认购书中就有关立约定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2、定金的交付。我国法律规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时起生效。此条虽系专就违约定金而作的规定, 但因所有类型定金都具有款项的性质,故就立约定金而言,仍须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定金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3、因一方原因而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法律事实。《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前段称,“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这是将“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定金罚则的构成要件。

定金罚则的免责事由

定金罚则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有很多。因房产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的附加值和不确定性较大,毕竟认购协议不能包括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除面积、价格、地段、楼层、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外,有些内容很难在签订认购协议时量化和具体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绿化面积、配套设施、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确因这些因素致命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应算在不可归责之列,也应退还定金。

三、购房时常见定金问题的防范

由于房地产市场求大于供的客观状况,加之购房者与房地产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主动要求收取定金的往往是房地产商,一旦发生纠纷,吃亏的往往是购房者。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为了尽量减少这方面的纠纷,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1、房地产市场运作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一般购房者很难通过个人能力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购房时应多多救助于法律界和专业人士,不仅要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寻求保护,更要在签约和协商过程中拒绝被侵害的可能。

其实也是要注意一个免责事由的,也就是说定金罚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无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要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的,这样的情况下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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