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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终止时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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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年限:

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

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该规定。

例如:

某甲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5月10日期满,虽然某甲在公司里已经工作了3年,但由于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期限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某甲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计算的基数: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般来说,第一次签订不低于一年,第二次续签双方协商,第三次为无固定期限,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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