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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包是否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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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承包是否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民法典规定,承包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

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

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

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

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按照规定民法典规定承包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的,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有什么纠纷的话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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