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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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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有哪些

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二、仓单的性质

1、仓单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要式证券的格式有严格要求。

各国法对仓单的记载事项均有所规定。

我国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

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

2、仓单是背书证券。

背书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

根据我国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由于仓单可以背书转让,故仓单又是流通证券。

3、仓单是物权证券。

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

从仓单代表仓储物的角度看,仓单又是物品证券。

第四,仓单是文义证券。

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

仓单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仓单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

第五,仓单是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仓单可否为无记名证券,各国规定不一,学者们的看法也不一致。

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规定仓单是记名证券,而瑞士则规定仓单可以是无记名证券。

从我国的规定来看,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第六,仓单为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

仓单是否为要因证券,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

有学者主张仓单为无因证券,其理由是,既然仓单为文义证券,就应当理解为无因证券为妥,因为文义证券不宜为要因证券。

也有学者主张,仓单为要因证券,其理由是,仓单上的权利不因证券的发行行为而发生,为其存在须有为发行行为基础之原因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仓单为无因证券。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对保管人即可行使权利,而对取得仓单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仓储活动中,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保管人要按约定提供保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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