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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缔约过失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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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缔结合同的一方存在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缔约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而且无论何种欺诈行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

(1)欺诈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如将商业秘密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由自己直接利用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的行为或状态,或非法允许他人使用。

无论行为人是否因此而获取一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等情形的,构成缔约过失,过失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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