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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责任中是否可以并用,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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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违约责任中是否可以并用

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例如合同违约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应该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不影响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

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

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

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

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

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大道的,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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