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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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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中免责条款有哪些

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人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承认商业企业拥最终解释权,实际就意味着承认商业企业既是行为的当事人,也是行为发生纠纷时的裁决人,这是商业企业普遍使用的一种非常不公平的霸王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两款是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约定在合同中,也不能够约束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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