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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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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2、原则上,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负担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拒绝受领是指什么:

  受领包括,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受领,可有不同的理解,对此应当注意区别。

  (一)受领可以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这是普通意义上的理解。比如,债务人送货上门,债权人将货物收下。

  (二)从法律上讲,受领应当是特指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最终归于消灭。为了区分这两种受领,前者可以称为事实上的受领,后者则可以称为法律上的受领。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并非意味着债权人方面有两次受领,而是指仅有一个受领的实然状态(事实),这便是事实上的受领。其是否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则需要具体分析(对事实的法律评价)。符合债务本旨,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场合,该受领进展为法律上的受领,否则,便只停留于事实上的受领阶段。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比如购书一册,后经发现新书缺页,买书人主张退换,便是事实上的受领尚未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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