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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如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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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一是客观情况不同,二是履行后果不同,三是影响范围不同。2、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情势变更为正常风险,商业风险为意外风险。二是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

  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其他概念区别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势的变化引起的。

  (2)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

  (3)影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用于契约关系,又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

  2、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它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

  (2)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后者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故其未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3、情势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区别

  (1)诚信原则较情势变更原则,为上位概念,即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适用。

  (2)诚信原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而情势变更原则仅是例外的救助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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