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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履行地应该怎么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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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合同履行地认定: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2、居间合同标的指向的结果地不明确时,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居间人住所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3、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订立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居间合同履行地有很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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