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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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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可以吗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是完全可以的。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合同成立时不一定非得是书面形式,口头也是可以的。而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在口头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能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加以固定。相反,该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合同成立时间可以早于双方签订合同书的时间。

二、怎样确定合同生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并依法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对合同何时生效作了两层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时就产生效力。那么合同何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也即是在一般情况下,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不一致的,合同也许是成立的,但并不一定生效,只有经过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生效。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去份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意义。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签订的时间期限是双方是可以约定的,并且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双方也是可以约定解除合同。合同在届满期之日会自动解除。在合同存续期间,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需要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也会享有合同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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