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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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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势变更合同解除权行使方式是什么?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中当事人一方在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而欲行使解除权时,必须通知相对人,合同自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发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规定以“情事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加以裁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后来并未采行,主要是考虑到如何划分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较为困难,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当事人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有的法官也可能滥用这项权力,甚至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都只须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不必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

2、办理批准与登记等手续解除合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市场行为仍有一定的干预。《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其实早在《涉外经济合同法》与《技术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然而,《合同法》的规定显得较有弹性,所谓“依照其规定”应理解为按照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若以有关机关的批准、登记为解除的特别生效要件的,则需获得批准或办理登记后才可解除合同;若仅为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则办理该手续与否并不会影响解除的效力。这是与合同生效要件相对应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条件与程序应当与该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在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立以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中国《合同法》第96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规定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在进行签订的时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合同当中的一些具体的事项都已经协商好了,然后在自愿的原则当中所进行的签字。如果说是显示公平或者是日后具体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更的话,可以进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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