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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家不开发票能否拒绝支付适用租赁合同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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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商家不开发票能否拒绝支付适用租赁合同的抗辩权

本纠纷涉及租赁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同一法律关系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

2、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

4、后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然而,并非所有违反合同义务都会产生抗辩权。开具发票只是从给付义务,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对租赁合同关系类型亦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其违反合同的内容不能产生抗辩权。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

抗辩权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自己利益维护的重要方式,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实际的情况,妥善的利用法律上的规定,这样自己的事情处理就会在具体的程序上的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自己不需要在有关操作上存在疑虑,只要自己的情况是具体属实的,就可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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