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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条款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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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条款的原因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一)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终止合同。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

(三)特殊情况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

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比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另外的约定,诸如当事人即使死亡甚至是没有了行为能力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一旦签下此类条款的,就可以不终止合同,直至对方履行了合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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