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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范冰冰阴阳合同指的是什么 崔永元曝光明星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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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崔永元爆料范冰冰阴阳合同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那么阴阳合同指的是什么?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应吗?范冰冰承认阴阳合同是怎么回事?下面,和若悠网一起来看看吧!

▼阴阳合同是什么意思?

“大小合同”中的“大合同”一般是指制作方与明星的公司或工作室签的、合同金额较大;“小合同”是跟明星本人签的、合同金额相对较小。在征税对待上,二者有区别,两份合同都是可以见光的。

“阴阳合同”一般是制作方直接跟明星本人、或者其公司/工作室签署的金额不等的合同,合同主体是同一个,其中一份可以“见光”(小额、避税等目的),另一份不能“见光”(大额、真实交易金额),所以叫“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在税务、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真实的交易金额调整并确定纳税额,纳税人应承担补缴税款和税收滞纳金、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影视明星来说,签“大小合同”逃税只是低级的,明星更高级的玩法是“股权杠杆”,去二级市场“收割”。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开了明星收入畸高的冰山一角。

▼明星阴阳合同门

明星阴阳合同门是指影视明星被爆疑似以收入一高一低的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偷逃税款一事;综合中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

2018年5月,崔永元的一条微博,让影视圈“阴阳合同”成为时下业内外关注的热点话题。

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通告,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2018年7月30日,江苏警方已介入知名演员范冰冰的“阴阳合同”案。

10月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范冰冰阴阳合同事发经过

2018年5月28日起,崔永元通过微博晒出多份拍戏合同,其中有的涉及明星与制片方逃税签订的“大小合同”。崔永元在微博中说,“一个人演一出戏,签了2份大小合同,一份1000万,一份5000万……这哥们儿只在片场演了4天”。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所发布的图片中,依稀可见“范冰冰”字样,不少媒体以此发布“范冰冰4天拿走6000万片酬”的消息。

2018年5月29日,范冰冰工作室迅速作出回应,发布声明称“4天6千万”是未经证实的谣言。不过,工作室并不愿意对崔永元曝光的合同中的细节再多加回应。随后,有媒体联系到崔永元,对于范冰冰目前的舆论处境,崔永元则明确表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

2018年6月3日晚间,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称范冰冰及其工作室从未通过“阴阳合同”方式签约,并表示接下来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范冰冰方面发布了一则“严正声明”,称崔永元侵犯合法权益,散布谣言,构成诽谤。范冰冰工作室回应,公开发布泄密合同并公然侮辱范冰冰的行为,既破坏了商业原则,又涉嫌侵犯合法权益,并称相关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核实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事实上,影视艺人的动向一直与影视公司的股价关系密切。范冰冰一直处于唐德影视的十大股东之列,并且与唐德影视有着深度合作。唐德影视2018年一季报显示,范冰冰持有644960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61%,位列十大股东。在十大流通股东名单里,赵薇、李晨的名字也位列其中。

▼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处置

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通告,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2018年10月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影响

2018年6月4日,A股开盘,受影视圈逃税事件影响,《手机2》直接相关方华谊兄弟开盘逼近跌停,而范冰冰作为股东的唐德影视逼近跌停。华谊嘉信也“躺枪”跌停。

▼范冰冰偷税调查结果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10月3日中午,范冰冰就逃税事件发布道歉信:对税务机关调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系列处罚决定,完全接受。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媒体评论

2018年6月3日,人民日报微评:不能让“阴阳合同”沦为潜规则。有关影视从业人员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逃税,应公正调查,用事实说话。一旦逃税,少数人占了便宜,挑战的却是税法,危害的是国家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名气再大、“粉丝”再多、人脉再广,谁都不能享受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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